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一、目的
為指導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的管理屬性和管理類別判定,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等制定本指導原則。
二、范圍
(一)本指導原則中的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指含有納米材料,且含有納米材料的組件或部分直接或間接接觸人體,以醫療為目的的產品。
注1:納米材料,指任一外部維度、內部或表面結構處于納米尺度的材料,見GB/T 39855-2021《納米產品的定義、分類與命名》。
注2:納米尺度,指處于1nm至100nm之間的尺寸范圍,見GB/T 39855-2021《納米產品的定義、分類與命名》。
注3:如醫療產品含有納米材料,但含有納米材料的組件或部分不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則其分類不適用于本指導原則,如混入納米纖維素材料制備的醫用轉運車輪胎,不與患者直接或間接接觸,因此醫用轉運車的分類不適用于本指導原則。
注4:由于降解或磨損,不含納米材料的醫療器械仍有出現納米材料暴露的可能性,雖然在這類產品的風險評估中應重點考慮此問題,但是此種情形不適用于本指導原則。
(二)本指導原則不適用于含納米材料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
三、管理屬性界定
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的管理屬性應當依據產品預期用途、作用機制等綜合判定。
(一)產品不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療器械的定義,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例如:
1. 產品為納米微球:
(1)如僅用于載藥,且出廠尚未預載藥物,使用時需由醫生在臨床機構中將藥物載入后使用,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2)如僅用于載藥,且出廠已預載藥物,可在臨床直接使用,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3)如既具有醫療器械用途(例如作為血管栓塞微球),又在出廠時已預載藥物,則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管理。通常根據產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為以藥品作用為主或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
(4)如產品僅作為血管栓塞微球發揮作用,用于控制動脈瘤、某些腫瘤動靜脈畸形引起的血管出血或用于血管系統的動脈和靜脈栓塞,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2. 如產品僅通過納米材料的抗菌治療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二)產品實現醫療器械用途,同時含有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時,則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管理。通常根據產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為以藥品作用為主或者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其中:
1. 含納米抗菌材料(除納米銀外)的醫用敷料
聲稱通過納米抗菌材料(除納米銀外)實現抗菌治療作用的醫用敷料產品,應當提供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證實產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療作用。用于判定產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療作用的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及評判標準可參考藥品研發相關的非臨床和臨床技術指導原則。
(1)如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證實產品具有明確的抗菌治療作用,其中,主要通過抗菌治療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的產品判定為以藥品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主要通過創面物理覆蓋、滲液吸收等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的產品判定為以醫療器械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
(2)如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未顯示產品具有抗菌治療作用,則按照醫療器械管理。
(三)產品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醫療器械的定義,且不含有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時,則按照醫療器械管理。
四、醫療器械管理類別界定
除特殊規定外,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以下簡稱納米器械)應當充分考慮納米材料的可能接觸部位、暴露途徑及暴露時間等因素,依據產品的預期用途、材料特性、結構特征、使用形式等綜合判定產品的管理類別。
(一)納米器械的管理類別應當不低于第二類。僅接觸人體完好皮膚的,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除人體完好皮膚外,接觸人體其他部位(如體內組織、腔道黏膜等)或創面的,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二)納米器械的管理類別按照如下原則判定,具體產品類型如下:
1. 如產品為溫熱治療設備/器具,用于人體體表完好皮膚,使用時直接貼敷于患處,以傳導的方式將熱量傳遞于患處,以實現促進局部血液循環、緩解疼痛的作用,如含納米遠紅外陶瓷粉的醫用熱敷貼,則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
2. 如產品為醫用敷料,用于創面護理,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3. 如產品為口腔充填修復材料中的根管充填封閉材料、口腔植入及組織重建材料中的牙科種植體、口腔潰瘍或口腔組織創面愈合治療輔助材料,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4. 如產品為骨科填充和修復材料,用于骨填充植入、缺損修復等,如醫用納米羥基磷灰石骨填充材料,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5. 如產品為心血管植入物或神經和心血管手術器械中的球囊擴張導管,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6. 如產品為用于輔助治療癌癥的納米金顆粒,使用時將納米金顆粒注射至人體腫瘤部位并暴露于電磁能或激光環境,通過納米金顆粒的熱能傳遞使癌細胞死亡,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納米器械的分類編碼應當根據產品的預期用途,參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予以確定。
五、特殊規定
針對含納米銀成分的產品,作出特殊規定如下:
(一)如產品含納米銀成分,且不含其他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
1. 如產品主要通過納米銀成分的抗菌治療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如含納米銀的溶液、凝膠等,則不作醫療器械管理。
2. 如產品所含的納米銀成分僅為復合在醫療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且抗菌功能為輔助作用,如含納米銀涂層的導尿管、含納米銀成分的醫用敷料等,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二)如產品具有醫療器械用途,除納米銀成分外,還含有其他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則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管理。通常根據產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為以藥品作用為主或者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
六、有關要求
(一)自本指導原則發布之日起,應當按照上述原則受理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的注冊申請。
(二)已經按照醫療器械受理的注冊申請,正在審評、審批的品種,繼續按照原受理類別進行審評、審批,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注冊證書。其中,需要改變管理屬性或類別的,限定其注冊證書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為2025年12月31日。
(三)已獲準按照醫療器械注冊的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需要改變管理屬性、管理類別的,其注冊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所涉及注冊人應當按照相應管理屬性和類別的有關要求積極開展轉換工作,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轉換。開展轉換工作期間注冊證到期的,在產品安全有效且上市后未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質量事故的前提下,企業可按原管理屬性和類別向原審批部門提出延期申請,予以延期的,原醫療器械注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七、本指導原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編制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好《“十四五”國家藥品安全及促進高質量發展規劃》中“深入實施中國藥品監管科學行動計劃”的工作任務,根據中國藥品監管科學行動計劃第二批重點醫療器械項目《納米類醫療器械產品安全有效性評價技術研究》有關工作安排,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標準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標管中心”)牽頭,會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國家納米科學中心組織開展《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編制工作。按照課題研究工作要求,課題組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起草工作組,研究起草了《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分類界定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
二、制定過程
由標管中心成立的起草工作組在梳理國內外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注冊產品現狀及國內外關于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分類政策的基礎上,根據納米材料的技術特點和其產品風險程度,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分類規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關于藥械組合產品注冊有關事宜的通告》等編制了本指導原則。
納米技術是當今世界科技前沿領域較為活躍的研究方向。納米材料的特殊結構可突破傳統的吸收途徑和吸收方式,因此其在理化性質、藥理學、毒理學、代謝動力學等方面可能表現出新的特性。新特性帶來的新優勢使其在醫療領域的應用非常廣泛,既可以作為新型材料應用于醫療器械領域,又可以作為載藥微球用于精準給藥。此外,部分納米材料,如納米銀等,具有抗菌治療的作用,通過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代謝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為進一步明確相關產品的管理屬性,特制定了納米材料類醫療產品管理屬性界定原則。
為有效指導納米類材料在醫療器械領域中最可能應用的骨科填充和修復材料、口腔填充和植入材料、心血管植入物、醫用敷料等幾類產品管理類別的確認和選擇上市途徑,充分考慮現有認知產品風險,制定了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分類界定原則。
三、重點內容
(一)關于納米微球類產品的判定。部分納米微球類產品既可以作為載藥微球,又可以實現血管栓塞的醫療器械用途。結合前期專題研究結論和已辦理同類產品的界定結果,按照是否已預載藥物和是否具有醫療器械用途作如下區分:
1.如產品為僅用于載藥的空白微球,且出廠尚未預載藥物,使用時需由臨床醫生將藥物載入納米微球后使用,其安全性、有效性的確認屬于醫療技術管理范疇。也就是說,對于這種使用前才由醫生進行藥物負載的納米微球產品,申報注冊時的形式(不含藥的納米微球)并非最終使用形式的產品,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既不屬于藥械組合產品,也不符合按照現行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規定申請注冊的產品形式,不宜作為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因此,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2.如產品為僅用于載藥的納米微球,且出廠已預載藥物,可在臨床直接使用,則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3.如產品為既具有醫療器械用途(如作為血管栓塞微球),又在出廠時已預載藥物,則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管理。通常根據產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為以藥品作用為主或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
4.如產品僅作為血管栓塞微球發揮醫療器械用途,用于控制動脈瘤、某些腫瘤動靜脈畸形引起的血管出血或用于血管系統的動脈和靜脈栓塞,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二)關于含納米抗菌材料(除納米銀外)的醫用敷料產品。經梳理,我國現有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注冊產品中,傷口敷料類產品占比較高,多數聲稱通過納米材料的添加實現創面抗菌治療等預期用途,如納米殼聚糖、納米二氧化鈦、納米氧化鋅等。因此,明確此類產品中所含抗菌成分是否發揮抗菌治療作用的判定原則非常必要?;谇捌诠ぷ?,引用國家藥監局《關于醫用透明質酸鈉產品管理類別的公告》(2022年第103號)中關于醫用敷料產品中所含抗菌成分是否發揮抗菌治療作用的判定原則:
此類產品應當提供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證實產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療作用。用于判定產品是否具有抗菌治療作用的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及評判標準可參考藥品研發相關的非臨床和臨床技術指導原則:
1.如果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證實產品具有明確的抗菌治療作用,其中,主要通過抗菌治療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的產品判定為以藥品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主要通過創面物理覆蓋、滲液吸收等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的產品判定為以醫療器械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
2.如果非臨床藥效學研究和/或臨床研究未顯示產品具有抗菌治療作用,則產品按照醫療器械管理。
(三)納米材料是一種新型的生物材料,由于其比表面積等因素不同,納米材料可突破傳統的吸收途徑和吸收方式。因此,生物體暴露于納米材料之后,可能表現出與常規材料不同的生物學反應,存在一定潛在風險。因此,第一類醫療器械監管措施不能保障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故規定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的管理類別應不低于第二類。
(四)由于納米材料被認為可能穿越人體所有的保護屏障,包括血腦屏障和胎盤屏障等。因此,對于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的風險評估,應充分考慮以下方面:器械釋放的可能性、暴露劑量、暴露途徑、接觸部位和暴露時間。
參考美國FDA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的管理類別、歐盟《MDCG 2021-24 醫療器械分類指南》關于納米材料類醫療器械的分類原則及有關解讀,明確:僅接觸人體完好皮膚的,按照第二類醫療器械管理;除人體完好皮膚外,接觸人體其他部位(如體內組織、腔道黏膜等)或創面的,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五)關于納米銀成分的特殊規定??紤]《關于納米生物材料類醫療器械產品分類調整的通知》(國食藥監械〔2006〕146號)中明確將納米生物材料類醫療器械(如納米金屬銀材料制成的醫療器械)調整為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且目前我國醫療器械注冊產品中以納米銀為抗菌成分的產品占多數,因此制定此特殊規定,明確:
1. 如產品含納米銀成分,且不含其他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
(1)如產品主要通過納米銀成分的抗菌作用實現其預期用途,如含納米銀的溶液、凝膠等,則不作醫療器械管理。
(2)如產品所含的納米銀成分僅為復合在醫療器械上增加抗菌功能,且抗菌功能為輔助作用,如含納米銀涂層的導尿管、含納米銀成分的醫用敷料等,則按照第三類醫療器械管理。
2. 如產品具有醫療器械用途,除納米銀成分外,還含有其他發揮藥理學、免疫學或者代謝作用的成分,則按照藥械組合產品管理。通常根據產品的首要作用方式判定為以藥品作用為主或者以醫療器械作用為主的藥械組合產品。